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设17个内设机构(正科级)、1个直属机构(副处级,内设6个正科级机构)、2个事业单位(正科级),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正科级)、离退休干部科(副科级)。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二)负责管辖区域内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
(四)组织落实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纳税服务规范和规程;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组织落实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实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六)组织落实税收收入计划;负责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七)组织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组织落实税收管理、综合行政管理等信息化系统的推广和应用。
(八)贯彻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免抵退”税管理工作。
(九)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部门规章及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