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国家税务局前身为泸县税务局,1994年因实施分税制改革分设为泸县国家税务局和泸县地方税务局;1996年7月,因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划分为泸县国家税务局和龙马潭区国家税务局。1997年4月18日,泸县国税局正式从泸州市区迁入新县城福集镇办公。
1.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泸县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2.根据泸县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国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根据经济税源和泸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泸县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县局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泸县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国税系统的税收执法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行应讼工作。
6.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县国税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7.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8.编制、分配和下达全县国税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9.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县国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10.负责泸县出口退税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11.组织开展全县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12.负责全县国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
13.承办泸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泸县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