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根据本县经济发展规划和上级决定、决议、精神,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经济税源和上级下达的税收计划,依法组织本系统税收收入;
(四)负责本县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它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税收法制建设;
(六)负责本县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和计划统计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一) 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税收执法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二) 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 负责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收宣传工作;
(十四) 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