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公安局主要职责
舟山市公安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的指示,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提出对策措施。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的侦察。
(三)主管和指导全市侦查工作,组织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及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破,协调跨县区案件的侦破工作。
(四)负责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危险物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依法管理指导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领导全市边海防治安管理工作。
(七)领导、监督全市消防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处理市区交通事故,指导处理全市重特大交通事故。
(九)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及经济民警队伍和辅警队伍的管理。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市强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
(十二)负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对来舟山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警卫以及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负责全市技术防范工作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
(十六)指导管理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七)按上级规定领导全市公安边防、消防、武警部队建设。
(十八)协同县(区)党委管理县(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规划和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十九)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二十)领导并指导全市林业等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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