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保年龄 |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
|---|---|---|---|---|
方案一 (普通保障) |
方案二 (基础保障) |
方案三 (优享保障) |
方案四 (尊享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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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残疾 | 15万元 | 25万元 | 50万元 | 80万元 |
| 客运汽车意外医疗(仅赔付社保内费用,100元免赔按90%赔付) | 5000元 | 1万元 | 2万元 | 5万元 |
| 保障期限 | 1天(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终止) | |||
| 保费 | 3元/份 | 5元/份 | 10元/份 | 20元/份 |
| 限投份数 | 1份 | 1份 | 1份 | 1份 |
| 适用范围 | 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汽车 | |||
| 单证 | 电子保单/定额发票/增值税发票 | |||
| 保障内容 | |
|---|---|
| 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
| 客运汽车意外医疗(仅赔付社保内费用,100元免赔按90%赔付)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事故中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该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
| 投保须知 | |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 承保机构 |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如有产品问题,可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或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
| 如实告知 | 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 |
1. 本产品承保年龄出生满30天-80周岁(含30天、80周岁)。
2. 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限内限购1份,多投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保险产品的交通工具仅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汽车。
4.本保险产品的承保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5. 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需持票乘坐车时,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 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终止。
6. 本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责任是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100元后按90%进行赔付。
7. 按照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总保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已满10周岁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总保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但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不受此限制。
8. 被保险人同意声明:投保人已经就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
9. 保险期限:单次有效(最长不超过72小时),具体以保单载明保险期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