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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延误险说明

*本平台(部分)产品保全及理赔协助服务由慧择保险经纪提供。

1、产品名称:航空延误险(20元)

2、保障内容:

被保险人乘坐投保航班实际到达时间晚于原计划到达时间4小时及以上或被保险人实际乘坐的保险单载明的航班发生返航或备降,赔偿200元;但航班提前通知延误的情况除外;

3、投保限制:0-100周岁(0岁指出生满90天并健康出院),同一被保险人同一航段只能购买一份

4、保险期间:单次航班

5、保单形式:采用电子保单。

6、销售范围及投保形式:旅客在购买机票时可以同时选择购买本保险

7、改签:用户在飞机场改签后,请及时在客服中心报备。如没有及时通知,保险还是原航班生效,一旦出险,后果自行承担;

8、退保:保险生效后不允许退保,保单生效前可以退保,用户在飞机场退票后,请及时联系客服退保;

9、根据赔付情况,甲方有权调整合作方案和服务费比例,但需提前通知乙方并经过乙方书面同意。

10. 前海航班延误险出险电话4008-110-110

20元延误险赔偿标准

被保险人乘坐投保航班实际到达时间晚于原计划到达时间4小时以上,或被保险人实际乘坐的保险单载明的航班发生返航或备降,赔偿200元。


以下为保险详细保险条款: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2018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乘坐或计划乘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民航定期航班的乘客均可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全部保险保障。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投保

的保障范围及对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一)航班延误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非因被保险人本人的原因或责任免除约定的情

形未能在原定航班预计抵达时间内抵达目的地机场的,且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时

间,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中的“延误时间”,指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实际抵达时间与预计抵达

时间的时间差,以航班承运人实际发布的抵达时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数据源为准。

(二)航班返航或备降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航班在起飞后发生返航或备降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

如投保人投保上述两项保障的,则保险人按航班的最终状态给予赔付。如同时涉及两

项保障内容的,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较高的一项予以赔付。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或由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二)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持有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的;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实际办理登机手续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的;

(四)战争、军事活动、劫机、罢工、骚动、暴动或恐怖活动;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返航、备降的;

(六)被保险人预订机票时,已获知可能导致其预定搭乘的航班延误的情况或条

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任何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

或军事演习;

(七)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2

(八)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航班延误”的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投保人可选择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合

同中分别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

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索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航班订座及保险购买记录;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或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登机牌或登机证明;

(四)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五)航空承运人出具的延误、返航、备降证明;

(六)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索赔有关的证明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文件、资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

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

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

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

资料:3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释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班: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

固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飞机、直升机。若上述所列的各种飞机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

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条款中“航班”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的包机亦不在“航班”

的定义之内。

原计划搭乘的航班:指被保险人购票、订座后向保险人申报投保的,保险人同意承保并

载明于保单合同的航班。

返航:指飞机在起飞后因故折返原始发地机场的情形。

备降:指飞机在飞行过程中不能或不宜飞往飞行计划中的目的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不适

合着陆,而降落在其他机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