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QQ 注册 我的订单 投诉建议 帮助中心 手机版
收藏本站

您好,欢迎光临国内领先的12306网上订火车票官网--114票务网!

火车票预订手机版
当前位置:114票务网 > 吉林工商局 > 吉林工商局
名称:

吉林市工商局

网址:
www.jls12315.gov.cn
电话
0432-62522919
邮编:
132000
地址: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319号
百度分享
分享到:

吉林市工商局介绍

吉林市工商局官网首页中,主要包含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网上查询和网上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中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及吉林市工商局行政职权。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机要、保卫、保密、档案、文印、信访等工作;组织全市系统办公手段现代化建设及计算机网络管理。

联系电话:65085907

(二)法规处

负责地方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立法规划、计划的拟制和申报工作;负责对地方人大和政府转来的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征询、修改和回复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联系电话:62522922

(三)公平交易处

研究拟订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规范直销行为、查处传销行为;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和流通领域中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违规案件。

联系电话:62522925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12315执法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全市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本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协调、沟通等相关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

联系电话:62522928

(五)市场规范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联系电话:62522934

(六)企业注册处

拟订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联系电话:62522938

(七)外资企业注册处

负责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单位名称;组织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组织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章行为。

联系电话:64820713

(八)商标监督管理处

研究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组织管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刷企业;指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负责各类商标的培育、推荐和保护工作,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商标评估机构及商标民间社团的工作。

联系电话:62522942

(九)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广告业发展,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联系电话:62522946

(十)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联系电话:62522949

(十一)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联系电话:64820222

(十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派出分局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局人事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62522953

(十三)基层工作处

负责全市基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基层所(分局)规范化建设;负责基层工商所(分局)的考核、评先选优及精神文明单位的评选与推荐等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62522956

(十四)财务审计处

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编报系统年度收支预算;组织工商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及向省局解缴工作;负责经费请拨、下达;负责管理系统装备和固定资产;组织实施系统财务审计;组织系统财会人员专业培训。

联系电话:62522961

(十五)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联系电话:62522969

(十六)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机关、派出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县(市、区)局纪检监察工作。

联系电话:62522964

(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派出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为认真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车辆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驾驶员队伍正规化建设,落实管理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现制定吉林市工商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一、明确公务用车范围

1.市局副县(处)级长以上领导工作用车。

2.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派出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3.临时公务用车。

二、实行公务用车审批

1.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派出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以外特需用车,须填写用车申请,经主管局长审批,报事务办公室备案。

2.长途用车须由用车单位填写用车申请,经主管局长、事务办公室主任签批,由车队队长指派用车。

三、严禁公车私用

1.严禁把公车私自借单位人员或非驾驶员使用。

2.严禁使用公车接送子女上、下学和接送家属上、下班。

3.严禁使用公车参与高档消费娱乐。

4.严禁使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扫墓、旅游、钓鱼等活动。

5.严禁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将部门公务用车用作通勤。

6.严禁酒后驾车。

7.严禁其他公车私用行为。

四、车辆用油实行统一管理

1.本着节约原则,车队所有车辆实行统一加油的管理制度,对每台车辆实行油料单车核算。

2.车队设一名加油员管理油料,需加油车辆由加油员陪同驾驶员加油。加油时必须填写加油登记,驾驶员签字方能有效。

3.每台车用油量按百分里耗油记量加油。

4.每月加油员将每台车耗油情况进行统计,并办事务办审核。

5.长途车或需要在外边加油的车辆必须提前请示报告,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车辆的维护和修理

1.驾驶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当车辆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及时修理,使车辆保持良好车况。

2.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车辆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用车安全。

3.驾驶员修车必须提前申请,经车队长及安全员共同签字方可实施。

4.修车必须去指定的修配厂修理,未经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到定点场所以外维修车辆,否则不予报销。

5.车辆修复后,司机必须认真检查维修的项目是否修好无误并验收签字,同时把维修单据一同交给车队。车队做好记录存入本人驾驶车辆档案。

六、驾驶员的管理

1.驾驶员要认真执行派车任务,不准出私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不开带病车。严格按照派车指定时间、地点出车、有事提前请假。

3.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所造成的罚款,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4.对酒后驾车、出私车或主观因素造成交通事故的其后果自负。

党组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参加人员: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人员。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其指定的党组成员主持。

三、党组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市委、市政府、省工商局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改革总体思路和重要举措;

(三)讨论确定系统内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调配、任免、奖惩和职称评定、工资调整;

(四)讨论决定机关党的建设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措施;

(五)讨论研究党组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六)讨论研究党组书记、党组成员提出的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四、各部门拟提请党组会议议定的事项,必须事先征得分管党组成员的同意。

五、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秘书汇总,经党组书记审定,印发党组成员。

六、党组会议记录属机密文件,不得泄露,因工作需要查阅,须经党组书记签批。

七、党组会议确定传达和公布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八、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并向党组书记或有关成员报告。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参加人员:局长、副局长、列席人员、办公室主任。二、会议由局长或其指定的副局长主持。

三、局长办公会于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周一召开(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四、议事范围:研究全局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审定综合会议计划;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国家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审定部门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大额经费使用与预决算;讨论研究局长、副局长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五、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必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并提前三个工作日交办公室政务秘书汇总,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会前2日内分发各位局长。

六、局长办公会议部署的工作和议定的事项,相关单位或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并向分管局长报告。办公室负责督察、催办。

七、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属机密文件,不许泄露,因工作需要查阅,需经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

局务会议制度

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班子成员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局班子全体,处(室)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副局长提出,经局长办公会确定。

二、局务会议内容:(1)学习传达上级机关会议、文件精神及领导指示,讨论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2)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3)部署市局重要工作。(4)考评岗位责任制和廉政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5)讨论局长办公会议交由局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局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

四、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部署的工作和议定的事项,相关单位或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并向分管局长报告,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

局长专题会议制度

一、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由副局长主持召开,多位局长参加的会议由牵头处室的分管局长主持或局长指定主持人,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议事范围:主要是须由多个单位或部门协调解决,应由市局领导研究确定的具体问题。

三、局长专题会议由牵头处室负责承办,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文件;会议记录原件交办公室存档。

四、要力戒议而不决,无果而终;特殊情况,局长专题会议未定事项由相关局长或牵头处长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五、局长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按会议主持人的意见,由牵头处室或办公室负责。

六、局长专题会议可不定期召开。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一、由市局党组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各直属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派出分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参加,也可吸收副处(局)长、市局机关干部参加,市场治安警察大队、红盾宾馆负责人列席。

二、传达上级党委、政府,上级局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安排年度或半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办公室牵头、机关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筹办。

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经市局党组批准可临时召开。

五、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是决定全局工作目标、工作安排的重要会议,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会议要求抓好落实,市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工作会议制度

一、由市局机关处(室)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市局分管局长或局长,直属分局、派出分局分管局长或局长、科(所)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协调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二、专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极特殊情况,经局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召开。

三、专业工作会议主要部署各专业年度或半年工作,或者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专业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等会议材料和会务工作,由牵头处室负责;会场服务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五、责任处室要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检查指导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职责及会议制度

一、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于海龙;

副主任:吴长贵、黄士岩、杨中石、李继臣、李洪和;

委员:本局法规处等有关内设、派出机构负责人。

二、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工作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 领导本局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领导、部署本局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2.领导、部署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审议纠正本局及下级局不当或者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及有关事项,作出相应决定;

3.审议本局查办或者本局委托下级局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有关事项,作出相应决定:

4.领导、监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和备案工作;

5.领导、监督本局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审议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重大问题;

6.领导、监督本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审理,审议行政赔偿建议及有关事项,作出相应决定;

7.监督本局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执法者追究法纪责任,审议本局对违法违纪执法者追究法纪责任的处理建议及有关事项,作出相应决定。

(二) 领导本局的立法工作:

1. 审议本局的立法规划、计划、建议草案及其修订意见,作出相应决定;

2. 审议本局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草案及其修订、废止意见,作出相应决定;

3. 审议本局关于上级机关立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草案,作出相应决定。

(三) 领导本局的普法工作:

1.审议本局的五年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培训计划、培训方案草案及其修订意见,作出相应决定;

2.领导、监督本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3.领导、监督本局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宣传、普及;

4.监督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及本委员会组成人员学习法律、业务知识的情况。

(四)领导、部署、监督本局工商行政管理立法、普法、执法及执法监督有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组织、落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并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法制工作。

(六)领导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七)审议决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应当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领导、监督下级局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上述工作。

三、法制工作委员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其决策责任由法制工作委员会集体承担。

四、法制工作委员会每星期一例会,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星期一是法定节假日的,在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例会;

(二)参加会议的主任、副主任未超过半数时,不得例会;

(三)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认为没有必须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例会审议决定事项的,可以不例会;

(四)遇紧急事项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可以决定召开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

(五)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议;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例会的,可以推迟例会。

五、下列事项应当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 重大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事项:

1.本局或者本局委托下级局查办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事项:

(1)建议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行政处罚的;

(2)建议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实施罚款2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罚款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或者本局规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当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案件。

2.撤销、纠正本局或者下级局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3.疑难、复杂、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或者不准撤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及有关重大事项;

4.疑难、复杂、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应诉及有关重大事项;

5.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及有关重大事项;

6.行政追偿决定及有关重大事项。

(二) 重大立法、普法事项:

1.制定、修订立法和普法规划、计划;

2.向上级机关报送立法建议及对上级机关立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3.制定、修订、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

4.举办全局法律知识竞赛,开展大型普法宣传活动。

(三)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当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六、前条第(一)项第1目所列行政处罚案件,除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受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托,其他有关事项可以由法制工作的主管局领导决定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

(一)建议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建议对公民罚款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以上的;

(三)因案件复杂、疑难等原因,法制工作的主管局领导或者案件承办机构的主管局领导认为应当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

七、案件审议会议的审议意见应当提交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

八、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其他副主任及审议事项的承办机构负责人参加,该事项的承办人列席。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法制工作委员会其他委员参加,有关人员列席。

九、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议,由法制工作的主管局领导主持,案件承办机构的主管局领导、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法规处负责人参加,案件承办人、核审人列席。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本局法律顾问参加。

十、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准时参加或者列席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

十一、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或者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惯例需要局领导签批的,由承办该事项机构的主管局领导根据会议决定签批。

十二、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将其载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十三、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吴长贵(兼);

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

成员:本局办公室、法规处有关工作人员。

十四、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下列事务:

(一) 筹备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

1.按照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及时通知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开会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2.及时通知并督促会议审议或者讨论事项的承办机构(机关)准备相应材料;

3.会前按与会成员人数编印会议审议事项清单。

(二)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令参加会议并办理会务:

1.向与会人员分发会议审议或者讨论事项清单;

2.回答主任、副主任对审议事项有关问题的质询;

3.制作会议记录并备案。

(三)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执行、落实会议决定。

(四)承办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参加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列席人员:相关处(室)、事业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

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指定的小组成员主持。

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省市委、政府及省局有关信访工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分析研究市局信访工作形势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全系统信访排查工作;

(四)研究确定市局领导干部包保信访案件;

(五)对重大信访案件及信访积案,研究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局班子会讨论研究;

(六)听取各单位的信访工作汇报。

四、各部门拟提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必须事先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

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由主管信访工作人员汇总,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六、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并向领导报告。

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应急和特殊内容可临时召开。

八、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

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了加强对全市工商系统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的规范管理,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切实加强党组(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现制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为便于集中时间和精力解决党组(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民主生活会的作用,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确定为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份,具体时间由党组(领导班子)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认真做好准备,集中安排时间,以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二、主要内容:

l、党组(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2、党组(领导班子)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

3、党组(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党组(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5、党组(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情况;

6、党组(领导班子)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

7、落实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部署的其他有关精神情况。

三、方法步骤:

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按如下步骤进行:

l、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

每次民主生活会前,党组(领导班子)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的意见,并组织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如上级党组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党组(领导班子)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工作情况、主题、召开时间等,应提前15天向上级党组报告,征得上级党组的审核同意。上级党组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回复。

2、组织好会前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

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相关内容,学习党的有关文件。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党组(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阅读规定的篇目。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3、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

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由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原汁原味”地向班子集体和每个成员进行反馈。

4、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

党组(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其发言提纲可由有关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要及时向本人转达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5、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

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做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6、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

要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坚决克服和纠正那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

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违反“六项禁令”纪律处分规定

为确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贯彻执行,规范全市系统执法行为,特制订违反“六项禁令”的纪律处分规定。

一、对无法定依据实施处罚、收费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撤职以下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同时调离执法岗位。

二、有法定依据,实施收费、罚款、扣押物品,但不出具有效票据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以下纪律处分。

三、收费、罚款、扣押物品,被个人或集体侵占私分等行为,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公共财物处理。数额不满5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的5000元,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四、对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钱物的行为,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规定处理。收受、索要钱物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五、对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各种消费娱乐活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

六、对野蛮执法和刁能监管服务对象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出现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七、对酒后执法,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同时调离执法岗位。

八、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吉林市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下称《规定》),推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

二、责任范围和职责

第四条 局党委班子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班子及其党委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六条 市局党委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的下属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l、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规划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切实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

3、 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对广大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5、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适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并抓好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实行纪检监察一票否决制。

7、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认真组织查处,真抓严管,不迁就,不护短,并及时上报。

8、认真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狠刹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

9、教育和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IO、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领导干部发生的不廉洁问题,按要求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切实纠正或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责任考核

第九条 各级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可采取经常与集中、普遍与重点,民主评议与组织介绍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工作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可组织专门廉政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局党委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同时将其总结报告报送上级党组织和纪委。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和评定。

l、考核标准:按第八条规定的领导责任,结合年度工作实际,每年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2、考核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按好、中、差三个档次做出评价。

依据考核标准,全部做到的,评定为“好”;有二条做得不好的,评定为“中”;有三条以上做得不好的,评定为“差”。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情况装入单位、部门和个人廉政档案。对好的表彰奖励,对差的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影响较大的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和公开处理。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要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当年被评为好的档次的,具有参加综合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当年被评为差的档次的,由组织谈话,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差的档次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降职使用。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当年被评定为差的档次的,由组织谈话诫勉,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差的档次的,就地免职.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上,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

1、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要求,不认真传达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2、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导致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4、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任其滋生蔓延的;

5、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对有上述1-5款情形之一的,依据《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对抗、干扰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依据《规定》,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规定》,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拨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违反《条例》提拨已就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纠正。

8、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失察失管,知情不管的,依据《规定》,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对包庇、纵容的领导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据《规定》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因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按党纪、政纪和法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给予上述党纪处分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根据发案事实过程,涉及追究责任的,应向本级局党委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同所查案件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处理得当。

追究责任时,要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凡属于领导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属于不接受领导帮助教育发生问题的,由个人负直接责任;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细则

按照《吉林市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

第一条 考评范围

市局直属局、派出分局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局机关处级干部。

第二条 考评内容

依据《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每年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规定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考评办法

1、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制定每年的考评内容及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搞好平时和阶段性检查考核,每年11月份组织年终全面考评。考评内容要量化、细化、操作性强。

2、考评采取听汇报和“述廉报告”、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查看原始记录和有关文件等方法进行。

3、市局直属局、派出分局参照市局的作法对所属部门和领导干部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核评定

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后要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I、优秀:较好地完成了《吉林市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和当年的具体考评内容标准,基础工作扎实,资料健全,业绩突出,群众满意率在90%以上。

2、合格:基本完成了《吉林市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和当年的具体考评内容标准,基础工作基本完成,群众满意率在70%以上。

3、不合格:没有完成《吉林市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和当年的具体考评内容标准,其中有3项以上没有达到标准,或者有一项存在严重问题;基础工作存在严重缺陷,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群众满意率在70%以下。

第五条 奖惩措施

1、对考评中评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树立标兵予以重奖。

2、领导班子在考评中第一年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取消单位当年评先选优资格,班子和主要领导向市局党组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扣发班子成员50%当年奖金。领导班子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班子成员全部奖金;对班子进行调整或免去主要领导职务。

3、领导干部在考核中第一年不合格的,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准提拔重用、扣发50%奖金。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全部奖金,建议进行调整或免去其领导职务。

4、考核中发现被考核对象违纪问题,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班子成员受到党、政纪处分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班子不能评为优秀,受到党、政纪处分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能评为合格。

5、考核材料存入廉政档案,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纪律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积极组织落实;抽调得力干部参加考核工作。

2、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坚持做到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3、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条 附则

1、本考评细则由吉林市工商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2、本考评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汇报制度

为了促进《吉林市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实现每个领导干部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一岗双责”,对反腐纠风工作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全党动手的局面。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系统内科、所(分局)级以上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二、汇报内容

1、贯彻落实《吉林市工商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情况。分管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所发生的问题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2、自身廉洁自律情况。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相关条规情况及其它问题。

3、工作体会、经验及好人好事。

三、汇报方式

1、科(所)长级干部每月向分管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县(市)局、城区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向班子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由班子主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向市局主管领导汇报。

3、市局各处(室)负责人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4、市局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一次汇报会,听取班子成员汇报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整改措施。

四、监督检查

1、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同级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负有提醒、督促责任。

2、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列席同级班子召开的汇报会。

3、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对所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直接向责任领导反馈,限期改正。并即时将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通报。年终依据各单位汇报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细则》的规定进行全面总评。

二00一年三月六日

党风廉政建设提示卡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吉林省委、省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报告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提示范围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局。

二、提示对象

(一)本级局领导班子及成员。

(二)由本级局任免管理的领导干部。

三、提示内容

(一)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阶段性的中心工作或专项工作中,应引起注意或提醒侧重执行遵守的组织纪律及有关规定情况。